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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申报、缴纳办事指南

    一、中央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规程
    (一)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须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管局报送以下资料:
    1、申报缴纳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监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监管局应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给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于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未经审批延期缴纳的,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二、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监管一处

 岗位责任人:宋宇  联系电话:0411-827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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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