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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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连中央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指南

  一、审核依据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关于推广运行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的通知》(财办监[2012]23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16〕47号);

  《关于迁移“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7]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8〕95号)等规定。

  二、审核范围

  驻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交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文本。

  2.部门预算批复、追加预算的批复及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

  3.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的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政府采购网上的中标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财政部批复的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财政部批复的同意进口设备的批复。

  5.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工程进度报审表(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6.付款的相关凭证及验收手续。

  7.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8.《XX单位关于XX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算批复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情况、资金年度预算批复情况、用款额度下达和使用情况、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款支付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等相关事项,据此提出本次资金的需求,并列明上传材料目录。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审核流程

  1.有中央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各驻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及时与财政部大连监管局取得联系,签订《监管局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使用协议》。

  2.相关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管局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使用协议》规定办理,非涉密项目应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至审核系统,上传资料要扫描成PDF文件格式;涉密项目报纸制审核资料。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真实性与原件一致性负责。各单位可在保证上传清晰度的情况下,尽量减小扫描文件的大小,以提高监管局上传系统和下载查阅速度。

  3.本局按照“初审--复审--处长复核--局领导终审”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审核完成后预算单位可持“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到我局盖印,完成直接支付审核程序。同时,我局将根据审核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申报单位的现场核查。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监管二处   初审岗:杨天效  詹天海

  联系电话:0411-82733752  8273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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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