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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连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2.《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

  5.《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

  二、管理范围

  (一)银行账户管理范围:中央各部门所属驻连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但不包括: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政企合一的单位;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二)银行账户管理内容:包括对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对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监督;建立银行账户的年检制度,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抽查机制,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三、账户管理的方式

  (一)审批类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主要包括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央单位所属医院及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和其他备案类账户。

  (三)自主管理账户:包括贷款转存款账户等账户。

  四、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范围规定的预算单位和账户类别中规定的审批类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局审批:新开立审批类银行账户的,确需延长审批类银行账户使用期的,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

  (一)提交材料内容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我局报送如下资料:

  1.开立银行账户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3.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4.选择开户银行的相关资料:选择开户银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对备选开户银行的综合评分表、集体决策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确定开户行结果公示或公告,采取竞争性方式的还需提供竞争性选择公告。

  5.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导出的数据软盘。

  (二)审批流程

  我局按照“经办人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的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央预算单位持我局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账户备案管理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局备案:开立的备案类账户;经我局批准开立的审批类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撤销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按规定需报我局备案的银行账户。

  (一)提交资料内容

  1.备案申请报告。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备案类账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备案类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变更、撤户原因等。

  2.选择备案类账户开户银行的决策相关文件(比照审批类账户开立选择银行程序)。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提供备案表,只需提供变更的备案申请报告;

  4.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开户备案类账户)、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账户变更证明材料(适用于账户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变更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5.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导出的数据软盘。

  (二)备案流程

  我局按照“经办人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的程序,及时在系统完成对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

  六、银行账户年检管理

  预算单位年检按每两年一个年检周期,每年按账户数量50%的比例进行审检,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预算单位,下一年度需继续实行年检。每年度年检单位的具体名单以当年我局的通知为准。同时我局根据文件要求,建立银行账户抽检机制,每年按照管理单位总量约3%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抽查的具体要求随每年的年检通知一并下发。

  (一)提交资料内容

  1.年检申请的正式报告。包括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对存在未按规定报批开设的银行账户、未按规定报备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单、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出借及出租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存在违规问题的银行账户在报告中要一并说明情况。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该表中所填列的银行账户应是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导出的数据软盘。

  4.监管局通知中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 年检流程

      1.预算单位应于当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局。其中:非系统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直接报送我局办理年检。系统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由牵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汇总所属下级单位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局办理年检。

  2.我局按照“经办人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的程序,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工作。同时,我局将按要求对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监管二处   初审岗:姚宝岩

  联系电话:0411-82733750

  八、软件下载

  各单位可登录“财政部官网”-“下载中心”中下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单机版”及相关操作说明。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