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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监管局: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自评质量有待提高

  预算资金绩效评价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而资金使用单位的自我评价则是绩效评价非常关键的基础环节, 直接影响到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质量。大连监管局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部分地方开展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

  一、绩效评价自评内容失真。部分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标的设定缺乏科学性,概念混淆、标准矮化,或设置无压力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要求。自评指标的填报也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包括使用行业部门控制数额填报,或者简单加计汇总填列。如调研中发现某指标填列20.8万人次,而实际为36万人次,数据失真严重。

  二、绩效评价自评和他评责任落实不到位。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由主管部门代替完成,没有真正做到谁使用谁填写谁负责。并且由于地方机构改革部门调整,部分项目出现主体责任的“无人区”,评价对象不确定,后期问责问效无法开展。

  三、绩效评价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调研发现,部分专项资金存在晚拨付、资金退回、资金核减等情况,如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12月中旬才实际拨付,形成约3%的资金无法及时发放而退回财政,约5%的资金在下级部门结余结转,部分资金核减率超过10%。这些调整均没有在自评表中体现,导致次年的项目资金安排失去必要的参考依据。

  建议:一是进一步提升绩效评价的规范化和精确化程度。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探索具有科学性、标准化和可操作性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细化分解各项统计评价指标,特别是要兼顾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之间的关系,确保各综合评价指标间的相互关联性和全面性。二是严格落实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评价责任机制。作为资金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做好自评,有效发挥内脑的作用。同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积极协助开展外评,进行绩效评价的优化与指导,发挥好外脑的功效。三是切实做好评价成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考核与资金管理相结合。对于绩效评价效果不理想甚是无效的项目资金应建议重新分配或核减。四是强化监管。属地监管局可结合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深入全面的调查研究,梳理风险点和关注点,出具高质量的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不断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地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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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