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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商誉确认计量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界定的商誉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部分确认法”,是指将购买日合并方付出的合并成本超过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部分,作为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我们发现在会计核算中商誉确认计量大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初始计量金额存在较大主观判断性偏差。商誉采用并购成本与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进行初始计量,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除了受到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影响之外,还受到评估技术、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法规等不可度量因素的影响,同时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也存在一些不准确性问题。由于我国非上市股权市场不发达,公允价值往往难以可靠地获得,大多数企业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只能以估值方法进行估计,不同的模型方法估值的结果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偏差,从而导致商誉的确认存在高估的可能性。

  二是大多非上市企业在合并业务中未确认商誉。很多非上市企业的合并业务在合并日并未对被购买方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计量,与之相关产生的商誉也未进行财务核算上的确认、计量、列式,从而形成隐形的商誉,其相对应的资产期末列式也是不准确的。由此影响会计信息的确认、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商誉问题受到市场和国家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规范,采取各种监管手段予以强化和引导。切实将上市公司对商誉的确认计量更加审慎和规范,但其问题的根源尚未彻底解决。建议从规范资产评估手段与方法,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上深入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有效的政策措施,解决计量主观判断性偏差问题。对非上市公司对商誉核算管理不规范问题,应加强财务核算对企业成长重要性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规范财务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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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