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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监管局:预算法实施条例——做好财政预算监管的重要法规支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对预算法有关规定作出细化明确,对预算管理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相应规定。《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基础,也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做好财政预算监管提供了重要法规支撑。

  全面把握《条例》主要精神。《条例》作为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遵循了上位法《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预算管理事项。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在预算收支范围方面,在《预算法》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本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细化规定。二是在预算编制方面,对预算编制时间、程序、内容、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从统一部门预算涵盖口径、部门预算收支内容、各方管理职责、项目支出管理模式等方面细化了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四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细化了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内容、概念,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五是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明确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定义,对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提出要求。六是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将中央文件精神以及近年来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成果体现到《条例》中,在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细化完善了有关要求。七是在预算公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转移支付、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等方面的公开规定。

  《条例》是财政预算监管依法监督的重要法规支撑。刘昆部长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更名设立大会上的讲话强调,各地监管局要严格遵循“三定”规定,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财政监管要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条例》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具体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制度。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条例》既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公开预决算的重要法规依据,也是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预算监管的重要法规遵循。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依法接受监督,把严肃财经纪律挺在各项财政财务工作前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做到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条例》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预算管理事项,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为财政监管依法监督创造更好的法制基础,可以更好发挥财政监管“监测器”和“警示器”的作用,为财政监管法制化,推进财政改革各项工作稳步前行。提升了财政监管法制化水平。

  在财政预算监管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刘昆部长强调,要着力抓好《条例》的实施。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法〔2020〕12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主动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在预算监管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加强《条例》相关规定的监督,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在属地中央单位部门预算监管方面,加强预算全流程监管,重点监督预算单位是否按《条例》要求严格执行预算,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情况,监督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二是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方面,监督地方政府是否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监督地方化解债务风险情况,重点关注债务高风险地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方面,监督地方是否按《条例》要求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时间和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是否存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四是在绩效评价监管方面,监督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情况,是否按《条例》要求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提质增效。五是在地方预算信息公开监管方面,监督地方财政和各部门是否按《条例》要求对预算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细化要求,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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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