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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监管局:新形势下财政监管要坚持三大思维

  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十四五”规划与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统筹考虑,全面系统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财政监管要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展现新作为。

  财政监管要坚持辩证思维,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建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化”。财政工作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强,关系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面对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诸多矛盾叠加、风险挑战增多,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愈加凸显。《建议》明确提出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财政监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建议》精神,在落实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各项任务中找准重点,利用好自身优势,发挥好职能作用。在财政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过程中,财政监管要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把握好监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把握好财政监管工作与财政中心工作的关系。作为财政管理体系和财政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财政监管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来谋划监管工作,善于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势中推进、在大事上作为,把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在刀刃上。要把握好坚守履职“红线”与协同配合的关系。既要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也要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强与其它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强财政监管的影响力。要把握好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关系。发现问题是监察监督监管工作的生命线,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的“后半篇文章”,注重推动解决问题,做到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辩证统一。

  财政监管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永葆斗争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复杂敏感的周边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有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建议》提出:“发扬斗争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认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清醒看到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挑战,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三大攻坚战之首,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蕴含着前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积极防御意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量变与质变的原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关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防范化解风险挑战中有着重要的职责使命。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是财政部在地方的延伸,守好中央财政“最后一公里”,当好中央财政的“探头”与“参谋”,是财政监管的应有之义、应当之举、应尽之责。财政监管要密切关注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密切关注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稳健运行的风险点,坚持底线思维、善于底线思维,在防范化解风险挑战中守土有责、守土有方、守土用为,把财政监管职能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财政监管要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建议》提出:“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央编办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的法定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者,治之端也”,财政监管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责,认清职责定位,分清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既是财税法律法规的监督者,也是执行者;既要做好执法者,又要做好守法者。要加强财政监管内部控制,完善监管权力制约机制,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业务风险。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同时,财政监管要落实好财政普法有关要求,做好《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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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9日